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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30153242006/2019-000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县政府工作部门
文件编号: 天办字〔2019〕61号 发文日期: 2019-03-25
成文日期: 2019-03-25 有效性: 有效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3-01 16:02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天各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935-5938820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威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0号)和《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天祝藏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天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祝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全县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和省市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7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机要、档案、电子政务、督查工作。承担安全、统战、计划生育、统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窗口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自然资源年鉴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县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队伍建设、执业资格和资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共青团等工作。完成重大重点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调查监测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开展水、草原、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应用遥感、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高新技术,构建自然资源立体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城市、城镇、村镇山水林田湖草数量、质量、分布等调查监测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评估机构管理和市场管理、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国土资源基础信息和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确权登记股。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管理审核等职责,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指导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负责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县级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四)权益开发利用股。负责拟定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承担报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相关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五)规划与用途管制股。负责拟定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自然资源建设项目规划验线、生态保护和空间规划竣工验收。监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村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实施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及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行为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规划管理重大风险和问题。负责拟定执行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自然资源、城市城镇、村镇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城市、城镇、村镇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拟订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审批建设项目国土空间用地预审工作。依法逐级上报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六)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负责拟订和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储备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七)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拟定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管理监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业权的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承办并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4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保留事业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由局领导兼任。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天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天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天祝县华藏镇团结路南段东侧;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35-3121001;
  负责人:张有宗
天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办公地址:天祝县华藏镇团结路南段东侧;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35-3121033;
  负责人:王平(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储备中心专职副主任)
天祝县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天祝县华藏镇团结路南段东侧;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35-3121021;
  负责人:魏永忠(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规划与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天祝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办公地址:天祝县华藏镇团结路南段东侧;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35-3121111;
 负责人:梁亚伦(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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